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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供热采暖通知 明确各地可调整供热价格

2020-09-09 16:00:09浏览:814评论:0来源:网络   

  9月12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表态:各地可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适当调整供热价格。这也是自年初热电企业反映经营困难以来,发改委首次表态供热价格可适当上调,此举被业界认为是政府缓解热电企业困境的重要举措。

  热电企业全线亏损

  5月下旬,中电联派出调查组,到江苏、浙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和广东省四个典型省份的10多家热电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调查组成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委会原秘书长王振铭表示,热电企业停产的情况几乎在每个省都有,热电行业几乎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的情况。虽然今年已两次上调电价,幅度累计达10%,但由于热电规模小、产权分散、小规模的电价上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使那些大型热电企业,同样也由于电价的上调幅度远不及煤价的涨幅,依然处于亏损的边缘。

  随着冬季供热采暖季来临,热电企业将再次面临供热高峰,中电联为此呼吁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政策,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包括“取消对13.5万千瓦以下热电企业的贷款限制措施”、“对热电联产技改投资所需资金,实行适当的贴息优惠政策”、“寒冷贫困地区居民采暖热网,中央财政给予30%~50%的补助”等政策。
  据中电联提供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热电联产产业发展迅速,2008年达到全国发电机组总容量的18%以上。全国热电联产的年供热量达227565万吉焦,占全国总供热蒸气量81.2%。

  供热价上调可依据煤价涨幅

  发改委在《通知》中明确表示: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
  目前我国热价原则上仍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去年11月颁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如果“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热力企业(单位)经营亏损的”或“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企业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调价建议。发改委的上述表态意味着,各地企业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向相关部门提出调价方案。

  记者从北京热力集团销售公司了解到,去年北京供暖季(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的民用取暖价格为每建筑平米24元,商用为则30元,此价格自2006年以来一直未变;销售公司的人士也表示,未接收到供热价格要上涨的消息。对于民用价格上调,发改委也明确表态,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 

(责任编辑:wp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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