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系统的节能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里集中供热基本上都处于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剂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量表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
为了推动城市供热系统节能,从2006年起,国家要求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量表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量表要求。供热计量首先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供热量表收费机制。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新建建筑的热量表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量表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2005年11月10日建设部重新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明确规定:“新建居住的集中采暖系统须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量表收费”。此项政策,可以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住宅采暖市场化,从根本上解决供热采暖短缺和热量浪费及社会矛盾较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