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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规范供热用热条例引发广大市民广泛意见提议

2020-09-09 14:54:47浏览:1264评论:0来源:互联网   

    2009年6月4日至16日,《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有390余位市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形式提出1000余条意见和建议。 市民关注热点可以归纳为7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供热温度标准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及安装供热设施的客厅、厨房、厕所温度应达到18℃±2℃。

   市民意见:提高供热温度底线

   一些市民说,18℃±2℃即表示16℃是供热温度底线,而这个温度对老人和儿童来说太低,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针对有的供热单位夜间供热温度低等问题,应在条例中特别强调供热温度昼夜不低于××℃。

   关键词二:供热期限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天津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特殊情况,供热单位应按照市供热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执行。

   市民意见:供热期应有所延长

   一些市民认为,11月初和3月下旬经常出现寒流,停止供热后给正常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因此供热时间应提前到11月初并延后到3月下旬。部分市民表示愿意负担延长供热期而增加的费用。

   关键词三:计量收费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鼓励供热用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推进计量供热,提高供热用热的科技水平。

   市民意见:计量收费更容易被接受

   据介绍,目前天津有800万平方米的供热面积实施了计量收费,部分居民区已经安装计量表但尚未按照计量方式收取供热费用,而是仍在采取按面积收费的计费方式,由供热单位按用户采暖面积收取定额的费用,即使用户在一段时间内不使用,供热单位也不会停止供热和少收或免收供热费。

  对此一些市民希望尽快启用计量收费,这样的收费方式更为合理,在因外出等情况家中无人时,没有必要既承担供热费用又白白浪费了能源。

  关键词四:供热价格调整

   条例草案没有对预交供热费后遇到价格调整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市民意见:应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遇到供热价格上调,而此前用户已经预先交清了该采暖期的全部供热费,还有没有责任补交?同理,如遇供热价格下调,供热部门应不应该返还?这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有的人认为合同已执行完毕,不再受价格调整影响;有的人认为对国家的政策因素应该综合考虑。对此部分市民认为,对于预交供热费后遇到价格调整应如何处理,法规应予以关注。

   关键词五:谁来公正测温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市民意见:温度是否达标 第三方测量

   据介绍,室温是否达标,由谁来测量?这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用户自己测量的温度,供热企业不认可;供热企业测量的室内温度,用户又不信服。有些市民说,反映夜间或清晨温度达不到,而这些时段供热单位是不入户测温的,应该根据用户的要求昼夜24小时入户测温。针对如何公正检测室温是否达标的问题,一些市民呼吁尽快建立第三方测温机制。
      
       关键词六:小锅炉供热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天津鼓励利用热电联产方式和可再生能源进行供热。

    市民意见:尽快取消小锅炉

     据介绍,目前,因供热不稳定、温度波动大而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多数是小锅炉供热的区域。对此,一些市民呼吁尽快取消小锅炉,大力推广热电联产解决供暖不达标问题。

  关键词七:供用热合同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签订供用热合同。格式合同推荐文本由市供热办公室统一监制。供热单位与用热户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民意见:供用热合同广泛听取市民意见

   有市民认为,现行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某些条款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召集市民代表座谈对此进行讨论,广泛吸纳供热用户的意见。

----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市民代表和供热企业、气象台、计量研究院等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举行座谈会,就相关问题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并拟定了相关课题,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

----截至2008年底,天津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三区住宅集中供热面积达1.38亿平方米,居民用热户约180万户。全市供热单位共249家,国有供热单位137家,供热面积占80.2%,民营供热单位112家,供热面积占19.8%。天津集中供热率达到92.5%,位居全国首位;计量收费试验面积达800万平方米,居全国首位。

(责任编辑: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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