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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09-09 14:54:53浏览:2465评论:0来源:兰州日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4月2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


    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实现按热量收费的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和供热计量改革唐山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唐山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建筑节能减排任务,实施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创新节能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积极推进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配套建设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供热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积极推进。在分析总结榆中供热计量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对一些产品和技术再行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和内容,为技术选型和产品定型做好充分准备,进一步积累和完善供热计量改造技术和政策经验。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对新建建筑强制推行供热计量配套建设,对既有建筑积极稳妥有重点地逐步进行改造,大型供热企业、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实施,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三)综合改造,同步配套。坚持做到“三个同步”,即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配套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制定全市供热计量改造规划,明确不同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激励政策,引导各类建筑主体积极开展供热计量配套改造。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多元投资体制,鼓励各类社会投资参与供热计量配套改造。
    三、目标任务
   (一)配套改造范围包括三县五区建成区和规划区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配套改造内容包括分户计量系统、热平衡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等。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唐山会议要求,2010年采暖期之前,所有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方式;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热用量计价收费。
   (三)新建建筑从现在起全部配套建设供热计量设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任务由供热管理单位每年下达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在榆中县开展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的基础上,从2010年开始,选择有条件的新建、改造项目工程和连片小区,率先进行供热计量配套改造,建立一批示范小区和示范项目。
   (二)对大型供热企业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全面推行供热计量配套改造;对产权分散、经济承受能力差、改造难度大的独立热源和分散供热小区逐步推行供热计量改造。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供热计量配套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的监管、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综合协调,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各县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将供热计量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完成本辖区内供热计量配套改造任务。市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供热计量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组织协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将推进供热计量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研究,完善措施。供热计量配套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将供热计量列入政府法制建设规划,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为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力量,依托专业技术单位,对改造方案、技术路线和产品选型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建立健全适合我市供热计量配套改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标准图集、技术指南等制度体系,为我市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技术指导。建设、统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工作的评估体系,制定能耗标准,开展供热现状和供热能耗统计,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配套改造情况、节能效果、居民热舒适度改善及热费支出降低等情况进行评价,对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供热计量产品及改造技术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运行安全、竞争秩序实施有效监督。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出台热计量价格标准,积极推进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逐步实现由按面积收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形成有益于供热计量推广的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同时,要建立成本监审制度和制约机制,以加强对经营者的成本约束。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供热入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热计量配套改造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供热,坚决防止不配套供热计量设施的新建建筑投入使用。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变通降低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要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设备产品和材料配件。监理单位对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不予验收。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书,应含有供热计量的内容,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拓宽渠道,多方筹资。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设施配套费用全部进入工程建设投资。对因热源问题暂时不能配套计量仪表的新建建筑,全部实行压金制度,待热源配套时再行安装。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所需资金通过政府专项奖励扶持、企业自筹、受益居民合理承担、银行贷款、吸纳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解决。市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制定奖励扶持政策,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要充分调动供热企业的积极性,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供热成本等方法筹措改造资金。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办法,由能源管理服务公司投资改造,从用户节约的供热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投资方,也可由供热计量产品厂商垫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从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收益回报。
   (五)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为了确保供热计量改造配套设施的质量,有效保护供用热双方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配套的热计量产品(技术),实行市场备案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市场准入。建设、工商和质量技术主管部门要联合成立专家组对产品质量负责把关。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供热计量改革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开展供热计量配套改造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此项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分期分批对相关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和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供热计量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保障城市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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